2015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度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视频片源”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哈知初字第63号)。2012年6月,北京众创公司与拿云天下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北京众创公司为拿云天下公司承担中控视频片源、数字沙盘片源项目制作,制作总价37万元,拿云天下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本项目预演完成和最终样品经拿云天下公司验收后,分三笔支付制作款。拿云天下公司每延期付款一日,支付当期应付费用的1%的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北京众创公司曾向拿云天下公司邮寄3份邮件汇报项目制作进度,并在完成项目后向拿云天下公司寄出《项目验收确认函》,但始终未得到拿云天下公司回应。北京众创公司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涉案项目,但拿云天下公司并未支付制作款。北京众创公司遂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拿云天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制作款及违约金。被告拿云天下公司认为,北京众创公司交付的涉案项目不符合技术标准,达不到合同目的。北京众创公司将该项目转包他人制作,违反诚信原则,故应北京众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众创公司和拿云天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书》约定:项目完成后,北京众创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拿云天下公司予以验收,如超过验收期限拿云天下公司仍未验收,也未与北京众创公司商定其他验收时间和地点,则视为拿云天下公司验收合格,北京众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京众创公司致拿云天下公司《项目验收确认函》符合《合同书》关于北京众创公司书面通知拿云天下公司予以验收的约定。拿云天下公司收到《项目验收确认函》后未作回应,应视为涉案项目验收合格。拿云天下公司主张北京众创公司不具备技术能力和转包他人制作涉案项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判令被告拿云天下公司支付制作款3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1万元。
司法实践在具体确定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法院首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合同各方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次需要根据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受损方对于实际损失的举证,确定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注意如下几点:
(1)各方宜严格按照前述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己方的义务,并注意保留和收集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2)为减少争议和方便举证,各方宜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清楚界定,例如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守约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财务顾问费用、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金和定金相对于损害赔偿而言更加的明确、有效,各方可基于交易的实际需求和缔约地位选择采用违约金或定金;
(3)各方也应注意己方在合同项下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以及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除斥期间,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