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况、起草及签署

通过技术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来丰富产品线、提升自身实力,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科技型企业的选择,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相关法律纠纷与日俱增,因此有必要了解技术开发合同的各项注意要点和法律风险,以有效排除技术开发的委托与合作过程中的隐患。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况、起草及签署

定义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适用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主要特征

1.合同标的技术具有创新性,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对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

2.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该技术。

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受托人从事研发行为,委托人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共同从事研发行为,按约定分享技术成果。

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如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

合作开发合同:如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共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方不得申请。

如无约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风险负担

如无约定,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负担。


可以看出,由于《民法典》和技术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诸多可自由约定的内容和空间,各方应根据缔约地位尽可能周全和详细约定可以争取的权利。因此就技术开发合同具体的起草和签署而言,有如下建议:

(1)为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于现有的技术成果,应尽量避免与对方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而是签署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因为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以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发费的,对方有权基于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2)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如欲争取技术成果归属,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否则专利申请权将默认归属于研发方;

(3)对于经事前评估技术难度较高、风险较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方可争取将主要义务定位为给付研发行为而非给付技术结果,对于研发失败的风险应约定具体分担比例而非简单地概括约定为共担风险;

(4)技术开发合同除了约定项目名称、资金的支付及使用、技术成果的归属之外,还应当对履行进度、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研发过程的及时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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